9月23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强化对农用地以及建设用地的污染防治监管,确保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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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同农业生产类型分别提出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法制办新闻发言人王爱声介绍,条例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首善标准,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可操作性,着力做好对上位法的细化和补充,并按照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管措施,为加强北京市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守住土壤环境安全底线提供有力保障。
条例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要求,规定北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要求乡镇、街道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网格化管理;确立了生态环境部门综合监管,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园林绿化部门细化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管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
结合北京市农林业生产实际,条例进一步强化对农用地污染防治的监管,确保老百姓“米袋子”“菜篮子”安全。针对农业投入品及农业废弃物,完善相关计划、规范并建立回收网络,明确使用者责任;对农业施用品及相关产品、灌溉用水等,规范使用要求;结合都市型现代农业的种植特点,对设施农业、果园和林地、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等不同农业生产类型,分别提出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对重点监管单位,要求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度
条例规定,超筛选值的建设用地地块需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对可能存在较高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不宜规划为相关用地;对建设用地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分类予以规范并细化时间节点;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禁止建设无关项目。
条例强化规划管控,将土壤环境质量作为编制、审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的依据;对土壤存在潜在污染的工业企业及储存、输送有毒有害物质的埋地管道和设施等,多角度合理设定管理要求;对重点监管单位,要求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度;对金矿等尾矿库,要求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转运污染土壤的处置措施,实现土壤污染防治全链条管控。
■ 声音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于建华:
严格安全“准入”,保障粮田“必须是良田”、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于建华表示,条例出台后,将聚焦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地”管理,以首都发展为统领,深化联动监管,共同推动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为保持良好的土壤环境状况,条例提出了土壤污染预防的细化要求。于建华表示,农用地方面,结合北京市都市型现代农业的种植特点,分类指导不同类型农业生产企业,加强土壤面源污染预防。
建设用地方面,结合北京市工业企业集中入园管理的总体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将牵头研究制定有关调查指南等配套制度,指导管理机构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进一步规范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定期开展“回头看”,严控工业企业土壤污染“增量”。
此外,在严格安全“准入”方面,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对于农用地,逐步完善新增耕地、果园和其他种植食用农产品农用地的准入管理要求,土壤环境质量达标的食用农产品农用地,方可纳入开垦计划或者实施复垦,保障粮田“必须是良田”。对于建设用地,优化土壤环境管理与再开发利用之间的管理程序衔接,对受污染和存在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依法督促调查、加强监督管理,在完成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前,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把好土地再开发利用“准入关”。